离婚是“家暴”的终点吗?没有选择离婚的家暴受害者,该怎么保护呢?
近日有一桩家暴和离婚案,激起舆论热议。一些媒体以“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楼,一年后仍未能离婚”为题进行报道,细看内容,却发现多少有“标题党”的嫌疑,继而使问题的探讨简单化了。
如果只浏览标题,人们除了对施暴的丈夫感到愤怒,还会归咎于法院不予离婚的判决。实际上这是误解。根据柘城县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刘女士被丈夫窦某家暴跳楼发生在去年8月,窦某被公安机关追逃,今年3月自首,6月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今年6月,刘女士起诉离婚,7月开庭审理。离婚案的一般程序是先调解,调解无效再判决。法院表示双方分歧较大不再调解和开庭,将择期宣判。
梳理时间线就会发现,家暴发生了一年,但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却才一个月。所以,她被家暴后一年没有离婚,不是法院的问题。一些舆论的跑偏固然有“标题党”的原因,但也跟立法与司法对待离婚的态度有关。民法典写入了“离婚冷静期”,这是针对协议离婚而言,而起诉离婚时间更长,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比较普遍。比如,当当网的李国庆就抱怨说,他们夫妻都闹到人尽皆知的地步了,分居两年多也不能证明感情破裂,却因为两个人分了“一袋蘑菇”而被认定婚姻还有挽回的余地。
从原则上说,法律既要维护婚姻自由,也要维护家庭稳定,这应该是“离婚冷静期”和司法判决比较谨慎的原因。但是,有原则也有弹性,有普遍也有特殊。无论是社会共识,还是法律规定,一旦事涉“家庭暴力”,都不能再要求受害者隐忍。据刘女士说,她接到法院通知,要求她补充家暴证据。故意伤害案都已经在审理中了,还需要补充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有效证明家暴?
然而,问题的另一个侧面更值得深思。离婚是“家暴”的终点吗?一方面,离婚后仍然伤害甚至杀害前任的案子并不少见。另一方面,没有选择离婚的家暴受害者,该怎么保护呢?
《反家暴法》中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家庭成员中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庭成员之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仍然生活在一起的人,都可以在遭受家暴后或面临家暴危险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根据最高法的数据,2019年全国法院签发了200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另一个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是,中国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家暴,平均遭受35次后才会报警,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数据对比让人叹息,这说明社会和法律还没能为这些受害者提供可靠的避难和容身之所。
我们当然需要探讨,基层法院如何帮助受害者尽早脱离婚姻苦海,避免因不恰当的观念而给受害者雪上加霜。但很明显,反家暴需要做的还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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