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多的小女儿被爸爸独自留在小区里玩耍,被一只金毛犬扑倒并踩踏致骨折,狗主人与监护人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青羊区法院审结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卢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各项赔偿金50510.14元。
2018年5月5日上午,李某某带着一大一小两个孩子及宠物狗下楼玩耍,后李某某带大女儿回屋上厕所,把小女儿李某及宠物狗留在小区玩耍。5分钟后,一只未牵绳的金毛犬靠近李某,并将前腿趴在其身上,李某家的狗见状扑向该金毛犬,金毛犬也往前一扑,将李某扑倒在地。由于金毛犬的主人卢某当时不在现场,李某某也没有出现,导致李某被金毛犬踩在脚下长达两分多钟。直到路过的邻居出现,才将李某救起。
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花去医疗费、交通费若干。随后,双方相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李某某遂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卢某饲养的金毛犬将李某扑倒致其骨折,卢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发时原告不满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时需要人看护,监护人李某某却将李某独自留在小区,未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赵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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