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查洪南 记者 王一多)近日,成都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这是全省首个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衔接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省级、市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通过磋商或诉讼方式,向赔偿义务人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其都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要的制度,并在案件范围、工作目标和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重合。《实施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情形属于《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且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较为严重、跨区域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当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意见书》,督促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中,发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情形不属于《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但是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同时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前的沟通磋商机制,双方在案件线索移送前应当先行沟通。
在办案协作上,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污染物检测等专业性问题上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适用、取证方向等咨询意见方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通过向法院提出起诉意见书等方式,支持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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