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方便速食火锅,发现火锅碗外包装标明的生产日期与碗内装食材标示的日期不一致,且已超出质保期。法院近日审理认为,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质保期超出内含单件食品的质保期,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记者刘晏男
方便火锅内外标签不一致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8年4月15日,男子陈某在网上购买了由成都某水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方便自热火锅39盒,向店家支付货款971.1元。收货后发现,自热火锅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和质保期与碗内装牛油底料包、火锅豆皮包、粉丝包、蔬菜包均不一致,且按照标示,火锅豆皮包已过期,粉丝包则未标示生产日期。陈某遂向绵阳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水业有限公司返还其货款971.1元,并按价款的十倍赔偿其损失9711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示要求,是必须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除食品本身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其标签也应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进行清楚、准确、显著的标注。
本案中,成都某水业有限公司出售给陈某的食品,内含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条例:“当同一预包装内含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质保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然而,本案中涉及的方便火锅货品已明显违反规定,足以确定该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依照法律条款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某货款971.1元,并给付陈某赔偿金971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绵阳市中院2020年2月12日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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