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中央号召,向医护人员提供必要保障,1月2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5号)转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及时认定为工伤。
二、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切实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成都市人社局工伤处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期间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落实信息收集和报送等工作。市和各区(市)县人社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要积极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逐级上报有关处理情况。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畅通信息渠道,收集因防控疫情出现的工伤情形等信息。(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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