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页面(局部)
争议焦点
到底是否涉嫌欺诈
控
多组证据证明,被告在多种宣传资料中,均以“幼儿园”方式对原告进行了误导。原告自始至终都认为幼儿园已有办学资质,但直到幼儿园被举报,沟通无果后才发现其被举报的原因是无证违规办学,而被告则从未告知其有无资质
辩
从没有隐瞒未取得资质的事实,营业执照也已经清楚地显示了教育经营范围。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上,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因此,原告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已明确知道被告无资质的事实
年均56800元学费,入园一年半后,多名家长才发现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原来并没有取得办学资质。
近日,多名家长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这家“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所属的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曾一同以该幼儿园名义招生的另一公司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12月5日,其中两名原告家长的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判决上述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撤销入学合同关系,退还所交学费113600元,同时承担340800元的三倍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暂未宣判。
上学
两年113600元学费 送孩子入学国际幼儿园
2018年3月,成都家长李女士及傅女士将孩子送到了位于成都南城都汇小区附近的这家“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并签订了入学协议,一次性缴纳了两学年共计113600元的学费,让孩子开始了幼儿园学习。
根据李女士及傅女士签署的入学协议显示,园方的签章单位分别为: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李女士介绍,上述两家公司均以“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名义参与到了招生活动中。
公开资料显示,这家“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总部设在成都,主要覆盖西南地区,目前在成都及重庆均有多家分园。李女士和傅女士孩子就读的正是幼儿园其中的一个分园。
工商信息显示,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同为杨某。两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均包含教育咨询,不过并不含教育、早教及教育培训。
“国际幼儿园,价格并不便宜,平均一年要56800元。”李女士介绍,但为了孩子能够享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也算值得。孩子入学后,一切还算顺利,园方的教学以及日常安排都算让人满意。
转折发生在2019年7月,在孩子入学一年半以后,幼儿园遭到了举报投诉。
据多位家长的介绍,7月份的一天园方召集了多名家长进行洽谈,讲述目前幼儿园遇到的问题。“幼儿园遭到了教育局的严查,搬迁,而且资质出现了问题。”一名家长介绍,事后,幼儿园也发出了致歉信,并提供了相应的转校等方案。
起诉
幼儿园无办学资质 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女士介绍,正是在这次风波之中,家长们得知了一项重要消息:幼儿园并没有办学资质。“家长也从教育局查了,他们确实无证办学,这相当于孩子上了一年半的幼儿园,是个违规学校。”
得知消息后,一些家长在与幼儿园的商谈中,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而另一部分家长则不接受,且在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将此前招生时入学协议中所涉的,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列为了被告。李女士和傅女士就是这其中的两名家长,成都高新法院于今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两人的诉讼。12月5日,该案开庭。
两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陈诉,李女士与傅女士两人于2018年3月分别与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入学协议,让孩子就读“某菲克IDS国际幼儿园(南城校区)”,并一次性缴纳了两年共计113600元学费。但过程中,上述公司无证办学,隐瞒重大事实,2年已就读1.5年,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
鉴于此,原告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诉讼请求:上述两公司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被告欺诈而建立的入学合同关系应当撤销,退还所交学费113600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可要求服务者承担服务价格的三倍赔偿,故要求被告承担340800元的三倍赔偿;除此,被告还需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
确无幼儿园办学资质
但从未隐瞒该事实
对于原告上述意见,被告成都某菲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四川某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也在法庭予以了回应。被告代理律师称,本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并不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消费纠纷,原被告的关系不存在物质载体,没有明确需要达到的服务内容和承诺,并不应该以消费者纠纷来审理,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教育培训合同,而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了教育培训启蒙服务,约定已经实现。被告在此过程中,也不认为是欺诈行为。原告应该知道在被告处购买的是一份学前教育服务,而事实上,被告向原告所提供的也正是以学前教育服务为主的幼儿启蒙培训,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内容、性质、质量均符合协议约定,无任何欺诈行为。
对于无证办学的欺诈问题,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从没有隐瞒未取得资质的事实,营业执照也已经清楚地显示了教育经营范围。另外,在协议的签订上,被告的签订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幼儿园”,“如果是幼儿园,签章就应该是某某幼儿园,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已明确知道被告无资质的事实。
“原告在选择被告幼儿园时,主要考虑的是幼儿园是否能够为其提供优质的学前服务,以及优质的托管服务。而事实是,被告已经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原告目的已经实现了。”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提供的整个学前教育也不是欺诈行为。
另外,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购买的是教育服务不是办学资质。“幼儿园是非学历教育,有无办学资质不影响原告所获的服务本身,过程中,原告也没有对被告的服务提出任何质疑。因此,办学资质与服务内容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有无资质不能作为被告是否实施欺诈的依据。”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无证违规办学
以幼儿园名义招生
对此,原告出示了多组证据以证明,被告在多种宣传资料中,均以“幼儿园”方式对原告进行了误导。原告自始至终都认为幼儿园已有办学资质,但直到幼儿园被举报,沟通无果后才发现其被举报的原因是无证违规办学,而被告则从未告知其有无资质。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幼儿园应当取得许可后再招生办学,办学即便是筹设,也需要有主管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书,而被告不能提供,且根据规定,在筹设过程中也不能招生。“无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能办学,许可是前置条件。而被告无证违规办学,招生过程中以幼儿园名义招生。”这即是一种误导行为。而被告则称,在招生办学过程中,从没否认没有资质,并不能说明在原告入学时被告对其有欺诈行为。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暂未宣判。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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