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市医疗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5部门结合成都市实际,印发了《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并降低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同时,大病保险政策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对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方案》显示,要根据上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6%左右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可结合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等情况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为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险期内累计超过《方案》规定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方案》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贫困人口在此基础上降低50%),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出部分给予报销。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实施调整。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保险有效期内累计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支付,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一个保险有效期内,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总体支付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分段支付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投标确定。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每个分段费用段的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5%,分段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6%。支付比例应随筹资和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本报记者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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