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机是“设备”充电线也是“设备”?
“当时谈的我只要足疗机,第一批发80台……过了几天,他们竟然发来30根充电线凑数。”
今年7月,陕西的高先生加盟成都锐荣科技,成为该公司“其聚梦享共享智能项目”的代理商。双方拟定合同,高先生支付5万元代理费,锐荣科技为他提供80套共享设备。此后的10余天,高先生收到50台共享足疗机和30根共享充电线,遂对锐荣科技失去信任。几个月以来,高先生和另外几名代理商集体在网上投诉,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拒绝。
“充电线也是共享设备。”锐荣科技张经理告诉记者,按照合同,如果代理商对收到的货物有异议,可在到货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高先生等人并未提出,且其中有代理商签字确认过含30根数据线、另外还涉及刷数据的情况,“他们投诉的内容不真实”、“我们的律师已有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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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买卖
80套共享设备 其中30套是充电线
“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切勿加盟”、“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让我损失大”、“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不履行承诺”,近日,在某投诉网站上,几名来自不同省份的投诉人集体发帖,投诉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金额共计25万元左右。
陕西的高先生、高女士和浙江的沈先生投诉表示,2019年7月左右,他们在锐荣科技的官网上,了解到其招商项目“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高先生称,锐荣科技给出的条件非常吸引人,只要出5万元的代理费,首次供货80台足疗机,并且可以终身免费拿货。几名代理商称,该公司告诉向他们口头承诺,只要每台共享设备周均收益21元,后期双倍赠送货物,并且还有“区域保护”,其代理区域内不会再有其他代理商。期间,3名代理商分别和锐荣科技签订了类似的合同。记者注意到,几名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是由锐荣科技提供格式合同,发生争议的条款也是格式条款。
几名代理商各自回家后,到货情况让他们感觉受骗。7月17日,高先生收到50台足疗机,几天过后,他又收到30根充电线。“他们竟然发来30根充电线凑数。”高先生称,此前他与锐荣科技谈的只要足疗机,第一批发80台,但是合同上只写了“80套共享设备”,没有具体标注足疗机。除了高先生,沈先生和高女士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高女士还称,公司之前承诺的区域保护也不存在,“我发现我们本地有3个地方,都在经营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沈先生也称,他代理的足疗机在收益达标后,锐荣科技却没有兑现双倍赠送货物的承诺,而是被告知其数据造假,“说我违规就拿出证据来呀,明摆着不想发160台货。”
几人感觉情况不对,再次来到成都与公司商谈,希望能退货退款,但是被锐荣科技拒绝。11月20日下午,高先生向记者发送了一段,据称是锐荣科技工作人员涂某某与沈先生之间的对话录音。录音中,沈先生问,为什么他(每台共享设备周均数据)达标了,却被告知没达标不给发货。对此涂某某说:“你达标也好,不达标也好,其实都一样,没太大的意义,你达标我有解决达标的方案,没达标我有解决没达标的方案,我公司就是赚这个钱的,我说直白点。”“你就不打算发货了?”沈先生问。“我就没打算发。”涂某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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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回答
公司回复:充电线也是共享设备
11月20日下午,记者采访到锐荣科技,该公司几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投诉的内容不真实”、“我们的律师已有充足的证据”。
为什么有30根共享充电线?“充电线也是共享设备。”该公司张经理告诉记者,向代理商发什么货物,其公司会根据市场调查做安排,如果代理商收到货物后有异议,可提出来再更换货物。另外,张经理还提供了一张与高女士的签订的“发货确认单”,单上确认过首批货物安排是50台共享足疗机和30根共享充电线。
几名代理商是否提出过异议呢?沈先生告诉记者,收货那几天他不在,所以没有提出。高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和锐荣科技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7月17日他曾通过微信提出:“前期我只需要足疗机”、“那30台别的机子(共享充电线)不要可以嘛?”对此工作人员回复,其公司需要观察使用数据,再看哪样产品使用情况比较频繁后再做调整。
锐荣科技是否向代理商口头承诺过,数据达到“每台共享设备周均收益21元”后双倍赠送货物?沈先生告诉记者,他代理的足疗机已经达标,但是锐荣科技没有兑现承诺。
对此张经理告诉记者,这样的口头承诺的确存在,但前提是数据真实,但是在几名代理商的投诉中,数据出现了不真实的情况。
另外张经理还告诉记者,其公司未向代理商承诺过“区域保护”,对所有代理商发的首批货均为80台共享设备。但高先生提供的另一份合同截图显示,其代理区域的另外代理商同样支付5万元后,拿到了100套共享设备和赠送充电线100条,且分成90%。张经理还告诉记者,共享足疗机每台价值7、8百元,共享充电线每根是3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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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律师说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杨卫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锐荣科技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且“80套共享设备”没有重点标注或具体解释,那么对此条款的理解,在发生分歧时应该倾向于代理商,而不是支持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认为,如果高先生和锐荣科技的业务员在沟通时,确实是说的足疗机,而并没有涉及到充电线的话,而合同里面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设备名称,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足疗机,并没有约定充电线。且如果锐荣科技与加盟商所签订的是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也可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共享设备就是足疗机。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王拓
实习生 李欢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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