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驾驶员和乘客承担事故全责,保险公司无权要求两人分割赔偿责任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驾驶员蔡某、乘客祝某因不当停车开门撞倒了相向而行的电动车,导致电动车车主王某严重受伤,王某最终获赔11万余元。
“致命”的开门
2018年11月7日,一辆川A牌照的汽车在问渠路减速停车。“嘭”随着一声闷响,一辆电动车飞了出去,车上的人重重地摔在地上。不幸被撞的是年近50岁的中年妇女王某。原来,蔡某借了朋友代某川A牌照的车,驾驶该车搭乘祝某沿龙泉驿区问渠路从驿都大道往书房村方向行驶至小超市停车,祝某开门下车时,与对面骑来的王某相撞。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成都航天医院住院治疗34天,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面对飞来横祸和大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和家人将蔡某、祝某、车辆所有者代某以及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成都分公司诉至法院。
谁该为事故负责
经成都交警部门认定,蔡某和祝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中,车主和乘客承担共同责任,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险中按照驾驶员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对乘客祝某的侵权责任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
龙泉驿区法院认为,蔡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乘客祝某在开车门时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致王某受伤,蔡某、祝某共同承担事故全责,故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代某成为肇事车车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来了,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祝某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龙泉驿区法院认为,驾驶员蔡某停车不当、乘客祝某开门不当,对王某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蔡某、祝某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外彼此应视为一体。蔡某、祝某有对王某损失进行全部赔偿的义务,作为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是驾驶员的代位赔偿义务人,理应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无权要求按驾驶员、乘客分割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10428.96元。 记者 曾昌文 宋雨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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