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下午,有网友爆出福建石狮一男子当街撒钱,过往人群争先恐后捡拾。
目击者拍下的视频显示,大量百元人民币散落在街上,引发多名路人下车捡钱,场面一片混乱。9月10日中午,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发出通报,称当事人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将刚取出的10余万元现金当街撒出。事后,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希望捡钱群众能够将钱归还。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露仙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此行为相当于赠与,一般情况下,捡钱的人无义务归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则认为,黄某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即要求群众将钱归还;且黄某除了报警,寻找公安机关协助追回钱财外,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事件回顾
42岁男子一时冲动 当街撒钱10余万
据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通报,9月9日16时许,在石狮八七路与濠江路交叉路口,42岁的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沿路把刚取的10余万现金撒在马路中,引发过往的人群捡拾。对于黄某的不当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目前,冷静下来的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现金的群众能够将钱归还。
该通报一出,不少网友对“当街撒出10万元”感到震惊,纷纷猜测黄某的家庭背景。对此,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回应,黄某系普通家庭,并非土豪,请广大网友理性对待,也请捡到钱的群众能够主动归还。
热议焦点
当街撒钱算不算赠与行为?
那么,黄某是否有权要求捡钱群众返还呢?
一部分网友认为捡钱群众属于不当得利,应将钱归还给黄某。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撒钱”行为说明物主放弃了所有权,按理不用还。
“这取决于黄某在撒钱当下的意思表示。”律师江露仙说,如果黄某撒钱当时的内心真实意思是放弃这些钱的物权,对于别人捡钱的行为,既没有制止,也没有提出异议,任凭大家捡走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则为赠与合同,所以这对于捡到钱的人来说,相当于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和192条规定,现在黄某后悔,想要撤销赠与,就需要法定的撤销事由,否则无权要求他人返还。”江露仙说,从人道主义上来说,捡到钱的人或许应该体谅一下黄某,看是否能够协商返还捡到的钱。
律师范辰说,应允许黄某后悔,要求群众将钱归还。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即要求群众将钱归还。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他撒的是10万元,而不是很少的钱,金额很大,当然应允许他后悔。且不允许撤销,也与我们的生活经验不符。”
范辰还说,黄某主张要求返还,除了报警,寻找公安机关协助追回钱财外,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关于诉讼对象,警方可以调录像帮助黄某找到部分捡钱的人,但是其他的人若找不到,也没有办法了。”
10日下午,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获悉,目前暂无捡钱群众前来将钱归还。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罗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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