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成都某超市收银员在消费者购物后,会在收银小票上盖上一个内容为“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超市方对此的解释是,为了防止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界定商品来源。
诚然,职业打假人通过不正当方式牟利,给超市带来了经济损失,但是超市通过盖章免责这种格式条款,人为地将可能存在合理诉求的消费者排除在维权人群之外,也是不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因此无论超市是否在购物小票上盖了免责章,只要消费者因商品买卖产生了权益受损的问题,仍可依据相关法律维权。超市可能是职业打假活动的受害者,但不能因此把自己变成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施害人。
赵春青/图 子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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