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聂某取得外国国籍。次年10月底,其与四川某出国事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海外升学顾问工作,期限为三年。2016年6月中旬,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签发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载明聂某在成都某教育中心工作,期限为两年。2016年8月1日19时左右,聂某在成都市内横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近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8月5日,聂某注销户口,8月11日取得居留许可。2017年3月,其向成都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于次月被认定为工伤。四川某出国事务公司起诉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聂某取得外国国籍后,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于2015年通过旅游签证入境中国,并以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中国居民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聂某与四川某出国事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伤认定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聂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仍具有中国国籍以及其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聂某取得外国国籍后,一直在国外工作,且无证据证明其一直在中国居住,因此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中国国籍,同时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聂某最初在我国就业未按规定取得就业许可证,之后虽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但其就业的用人单位又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不一致,存在违反我国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故第三人聂某与原告公司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根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律师建议,由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是外国人适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必要条件,非法就业不受其保护,因此外国人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时,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否则受伤以后将无法认定为工伤。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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