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制定的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日前发布。 《意见》明确,2019年~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试点工作将于今年9月底前启动。
《意见》提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同时,将诊所设置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强调诊所的功能定位是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意见》明确,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
《意见》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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