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裁定银行以自己财产承担756万元责任
■银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成都中院申请复议
2017年5月,成都的石先生为一笔借款向成都高新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同年6月6日,法院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下称招商银行益州大道支行)送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黄某账户内的840万存款予以冻结。但最终,银行仅协助冻结了84万,也没有将被转移的756万元追回。
2019年1月17日,高新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招商银行益州大道支行应在未追回的756万元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石先生承担756万元的责任。银行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4月,法院裁定驳回银行的异议,认为银行将金额误写,致使应冻结的756万被转移,此行为与申请执行人石先生债权不能受偿具有因果关系。
目前,招商银行益州大道支行已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复议。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当事人:
申请诉讼保全840万 银行仅冻结84万
2016年7月起,石先生陆续借给了一家融资担保公司近千万元的款项,约定利率为每个工作日0.15%。该公司以员工徐某名义借款,自己公司作担保,之后公司员工黄某又承诺以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石先生。截至2017年1月13日,借款方还欠石先生本金726万及利息。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徐某在2017年12月15日前向石先生支付借款本金726万及利息等,黄某和该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6月6日,高新法院根据石先生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向招商银行益州大道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黄某在该行一账户内的840万存款予以冻结。但通过该账户交易明细显示,银行仅协助冻结了84万的银行存款,其余应冻结的存款756万被转移而未实际冻结。
2018年1月,由于对方没按期还钱,石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银行发出《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责令银行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追回已被转移的款项756万,但银行未将被转移案款追回。
2019年1月17日,法院作出裁定,招商银行益州大道支行应在未追回的756万元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石先生承担756万元的责任。
银行提出异议:
自己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后,银行针对前述裁定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并没有任何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款项的行为,且银行保全差错行为与恶意对抗执行的行为有根本区别,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即“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银行还认为,石先生的债权本身设有股权质押担保,该股权变卖后足以清偿他的债权,法院应当执行案涉的质押股权,而黄某转入冻结账户的900万是购买的理财产品,即便银行没有发生差错行为,协助执行冻结840万元,黄某也依然可以通过转让理财产品等措施逃避债务。因此,银行认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损害石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驳回银行异议:
银行应以自己财产承担756万元责任
针对银行是否应在没追回的756万元范围内向石先生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要求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据此,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履行协助冻结存款义务,而银行将金额误写,致使应冻结的756万元被转移,此行为与申请执行人石先生债权不能受偿具有因果关系。
按照相关规定,法院要求银行追回被转移案款,并裁定其以自己财产向石先生承担756万元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今年4月,法院裁定驳回了招商银行益州大道支行的异议。
距离借款方欠钱不还已近2年,石先生没想到还会因为财产保全出现这样的岔子。“银行说自己看错法院通知书上的金额,把840万看成84万,少写了一个零,这也太让人无语了。”
6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担任银行一方委托代理人的该行员工刘某,他表示,目前银行已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复议,案件正在诉讼程序中,不方便回应。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又联系了招商银行益州大道支行,其前台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先向分行汇报后再联系。截至发稿前,对方尚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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