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文提出,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2019至2020 年,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据国家卫健委数据,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同时,《意见》还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与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在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意见》明确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各试点地方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另外,《意见》还提出,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此外,《意见》要求及时评估试点情况,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明确,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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