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出台促进民宿业
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开办民宿需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申报;对新评为的国家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
日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通过3年时间,打造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差异化、个性化民宿体验产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拥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本土民宿品牌,促进乡村振兴、创业就业和富民增收,使其成为城乡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增长点,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服务温馨优质和领先全国的民宿业。
根据《意见》,成都对制定民宿建设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和质量评定工作和民宿选址、民宿开办提出了明确要求。民宿选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定。民宿开办应符合治安、卫生、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信息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和开办区域管理规约(公约);应在消防部门指导下,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达到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指导服务制度。
同时,加强民宿分类指导。结合实施乡村振兴,积极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此外,规范有序发展城市民宿业。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适应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探索以内涵提升、空间活化、多元休闲、体验人文景观和生活美学为主的城市民宿。
《意见》明确提出,落实民宿业规范管理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快建设民宿监管平台,促进民宿依法合规有序经营。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民宿开办登记服务,加强属地管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视情设立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本辖区城市民宿矛盾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对民宿开办、经营、退出等社区公共事务开展自治管理。居民小区开办民宿,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申报,并在业主委员会协调下,与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形成相关公约。民宿公司(共享住宿平台)、房东和房客应自觉维护社区正常居住环境,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推动社区服务安全与和谐。
《意见》要求,着力塑造民宿品牌。鼓励发展个性化、主题化民宿新型住宿业态,对新评为的国家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的成都精品民宿、标准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此外,成都市还将强化民宿行业自律,建立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建立民宿统计评价;加强民宿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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