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等等。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的出台,是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昨日,对于《细则》中备受关注的新规条款,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权威解读。
异地贷款职工
享有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细则》中提出,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因此《细则》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有关规定。异地贷款职工享有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坚持“房住不炒”
规定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细则》中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的有关规定,是许多贷款人关注的重点。
《细则》第七条规定,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对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的工作要求,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
此外,《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并提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因而《细则》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信用状况
以个人征信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
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细则》对于不予贷款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并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此外,《细则》还提出,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细则》的制定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防范套取公积金
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
存在夫妻、父母等关系不予贷款
《细则》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第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第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细则》提出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而对于“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该条款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
此外,对于《细则》中所提出的,“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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