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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变破产和解 企业死而复生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9-01-16 01:37   https://www.yybnet.net/

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本报记者 刘冰玉

昨(15)日,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4例(其中包括涉环境资源保护1例),民事2例,商事1例,知识产权1例,行政1例,执行1例。在此,本报选择其中4例作详细报道,其中包含成都市首例企业破产和解案——成都国利置业破产和解案。

案例一

躲避追赶撞坏汽车正当防卫

2014年10月18日,刘某以找杨某解决债务纠纷为由,邀约十余人在杨某住处附近蹲守。杨某回到小区门口见状迅速驾车离开,刘某等人驾驶两辆车一路追赶。刘某等人将杨某逼停,用棍棒打砸杨某所驾车辆车窗,致杨某面部被车窗玻璃划伤。随即,杨某又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立即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意图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将其撞向路边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在这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时,主动掉头对停在现场的凯美瑞轿车进行撞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宣判后,杨某不服,以其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刘某等人借故寻衅滋事,实施蹲守、追赶、多次逼停、暴力打砸等一系列行为,不仅对杨某的财产权益造成危害,更直接威胁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不法侵害一直客观存在。杨某为避免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采取掉头撞击对方车辆的方法摆脱危险,防卫意图明显。因此,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遂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及判断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案中,刘某一方带领多人持械围攻杨某及驾驶车辆,已经对杨某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并危及其生命安全,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时间条件来看,案发现场刘某等人的持续攻击行为从未停止,杨某驾车冲撞凯美瑞轿车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不属于事后防卫,撞击结果仅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成都中院认为杨某构成正当防卫,依法改判无罪,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恶意差评损害名誉赔偿损失

何某通过网络团购平台购买了成都某家政公司的保洁服务。该家政公司员工在为何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浴室玻璃推拉门损坏。何某与家政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家政公司一次性赔偿何某1300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何某实际支出维修费用1700元。此后,何某连续3天在相关网站上对该家政公司进行恶意评论。家政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网上的评价与事实不一致且含侮辱性词语,超出了“客观评价”与“事实陈述”范围,遂判令何某停止对该家政公司的侵害并删除恶意评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家政公司损失7000元。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何某又撤回上诉,法院依法准许。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

本案是一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歪曲事实方式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被告何某在评价中对退款赔偿协议内容披露不充分,评论的范围不当扩大,长期作出否定性的恶意、侮辱性评论,其行为应属于“以歪曲事实方式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表现。被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也属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点评权利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误导其他消费者,对企业经营造成直接不利影响,应当予以制止。

案例三

企业难偿到期债务破产和解

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置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6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约为2.53亿元,负债约为4.7亿元,所有者权益约为-2.17亿元,另尚有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明的债务约1.93亿元。同年11月1日,国利置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了国利置业破产清算案。

审理中,法院积极引导国利置业与债权人将破产清算转变为破产和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国利置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在五年内按37.59%的比例,对于审查确认的全部债权,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在法院的协调下,国利置业与债权人达成了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调整为100%的和解协议修订案,并经11名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

专家点评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宁:

本案系成都市首例企业破产和解案。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填补了成都市破产和解案件处理的空白,实现了破产法的企业救助功能,体现了和解程序的优越性,成功挽救了濒危企业,助推了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四

“老赖”子女学校收费高 限制就读

在一起借贷合同纠纷中,蒋某被判令对案涉借款本金734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0月,债权人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一系列执行措施督促蒋某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11月,法院审查认定蒋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法院向蒋某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同年8月,法院发现蒋某的未成年子女就读于成都市金牛区一高收费私立学校,学费由蒋某支付。2018年8月,法院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限制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协助将蒋某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我国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手段,其法律依据源于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内容自规定以来便在全国法院系统“沉睡”良久,未得到有效实施。本案是地方法院“激活”该项法律规定的大胆尝试。

链接

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名单:

·杨某因正当防卫毁坏财物被宣告无罪案

·陈某违规横穿马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

·徐某等人跨国电信诈骗案

·徐某非法盗采砂石损害环境资源案

·某公司因员工多次拒绝合理调岗合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案

·何某恶意网络差评侵害企业名誉权案

·成都国利置业破产和解案

·腾讯公司申请“诉前禁令”案

·成都市某区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负责人积极应诉并实质性化解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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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成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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