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已经正式启动。记者昨日从国家医疗保障局获悉,12月7日,国务院召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部署会。
同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拟中选结果公布,正式对外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记者了解到,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
本次试点采取“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组织形式和总体思路。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
采购联盟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试点办、联采办负责人表示,将11个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分散的药品采购量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团购效应,将有利于以量换价,明显降低药价,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也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跨区域市场推广成本。
上述负责人介绍,试点将实现药品降价提质、药品行业转型升级、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和医疗保障减负增效四方面效果,让人民群众以更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高效的药品。“可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为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提升老百姓的保障水平创造了条件。”
释疑1
此次试点最大亮点是什么?
试点办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推进药价回归合理水平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量价脱钩,现行招标采购普遍只招价格不带量,企业缺乏销量预期,难以实现药价明显下降。二是竞争不足,仿制药质量水平总体偏低、竞争力弱,导致部分原研药价格长期明显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专利悬崖”迟迟未在中国发生。三是采购分散,采购层级较低、力量分散、议价能力不足,同时区域政策差异影响了统一市场形成,弱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四是政策缺乏协同,药品采购、使用、医保支付、货款结算等措施衔接配合不够,难以协同发挥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重要体现。
据介绍,此次集中采购试点最大亮点是坚持“带量采购”。联采办汇总了11个试点城市的用药数量,在采购公告中明确了每个品种的采购量,给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申报,杜绝“带金销售”现象。
上述负责人介绍,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部分仿制药达到和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水平。理顺了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支付等的管理体制。同时,以抗癌药减税为契机实施降价“组合拳”,形成了降低药价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社会对使用价格适宜的优质仿制药关注程度明显提高。
释疑2
如何保证药品质量?
据悉,此次试点方案强调坚持质量标准。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质量托底要求,实现用药质量的提升,避免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如何保证中选药质量?试点办表示,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加强全周期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
通过设定质量标准和带量采购,此次试点旨在推动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升级,通过挤掉药品销售费用、改变“带金销售”模式,净化医务人员行医环境,促进合理用药,并通过降价和替代效应降低药品费用,腾挪费用空间,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创造条件。
集中采购试点还将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公平竞争的机会,坚持公平竞争,促进仿制药替代,推动“专利悬崖”实现。
释疑3
如何确保优先使用?
试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成败的关键。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健全公立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中选结果兑现保驾护航。
医疗保障部门将把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同时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将不做调减,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给医院,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卫生健康部门将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的政策通道,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用药指南,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
据悉,“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从而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声音
“大幅降价不会影响药企发展”
联采办负责人介绍,医药企业高度重视此次集中采购,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参与申报,反映了企业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积极性。最终,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成功率81%。
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占88%,原研药3个,占12%,仿制药替代效应显现。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
举例而言,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专利悬崖”显现。
上述负责人表示,拟中选结果公布后引发舆论热议,总体认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甚至有一些过度的反应。
“中标不影响发展。药价虚高严重是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权威部门调查资料,药品销售价格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仅占较小的部分。因此,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后,挤掉的主要是销售费用等“水分”,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能赚钱的”。
实际上,是否参加集中采购及参加采购报价,均由企业自主决定,据了解,拟中选企业都愿意自主降低价格以价换量。
这位负责人表示,带量采购大大降低了药品进入医院的成本,承诺及时还款降低了企业占款和融资成本,联盟采购显著降低了企业市场推广成本,规模效应降低了药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这些因素可以对冲药品降价的影响,给中选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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