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购房人于2018年5月15日后提交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且经房管部门复核通过。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户籍、婚姻状况均与前次复核通过时状态一致,无变化;登记购房人属非户籍购房的,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且社保连续缴纳。
三、登记购房人填报的购房登记类型、手机号码等信息与前次复核通过时一致,无变化。
四、登记购房人登记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与前次复核通过时登记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同一限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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