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该《通知》称,为丰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电子化监管水平,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建成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系统,决定即日起上线运行。同时,为规范系统操作,还特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提供支付服务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在川分公司。《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分类评级自评结果按年报送,于次年3月1日前录入系统。
第三方支付机构分为5类11级
2017年7月初,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将支付机构分为五类。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涉及的财务数据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业务数据以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季度数据为准。
2016年,央行也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支付机构被分为5类11级,根据各项指标评价计分后,支付机构将被分为5类11级,包括A(AAA、AA、A)、B(BBB、BB、B)、C(CCC、CC、C)、D和E类。
其中,A类机构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优异;B类机构整体表现良好,个别指标变现一般;C类机构基本指标整体表现一般,部分指标存在问题;D类机构潜在风险较大;E类机构风险隐患严重。若支付机构发生重大不良变化或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机构分类评级调整的,或连续多次D类或E类相关情形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随时向下调整其分类评级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分类评级系统数据报送内容包括三类信息
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分类评级系统数据报送内容包括机构信息、业务信息以及监管信息。其中,机构信息包括支付机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信息、联系人信息、高管信息、外包服务机构信息等;业务信息包括分类评级、机构关系、账户信息、备付金信息、风险准备金信息、业务指标、经营状况、年度自我评估报告等;监管信息包括备案信息、执法调查、重大事项报告、客户投诉等。
《通知》还要求,各市州中心支行、法人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历史数据信息报送。鉴于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暂未接入金融城域网,其数据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报送要求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按照分类评级系统设定的数据格式报送各类数据信息,还规定了支付机构报送要求。《办法》规定分类评级自评结果按年报送,于次年3月1日前录入系统。备付金信息按月报送,于次月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风险准备金和业务指标按季报送,于下季度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经营状况按年报送,于次年一季度前录入系统。年度自我评估报告按年报送,于次年4月20日前录入系统。支付机构变更完成后,于次日前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此外,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还将对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并纳入四川省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和银行机构支付结算业务考核评分。
本报记者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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