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夏菲妮)醉酒后推行摩托车撞伤路边行人,是否属于“醉驾”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青白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6月的一天,黄某在青白江区某街道行走。林某醉酒后跨坐在普通两轮摩托车上推行,与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林某跨坐在摩托车上时观察不周,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由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7年3月,黄某某将林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17年4月,青白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29330.50元,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2017年8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保险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赔偿款29330.50元。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其支付的赔偿款。
2018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系醉酒后跨坐在普通两轮摩托车上推行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另外,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显示,事故发生时被告醉酒属实,但并未驾驶摩托车,而是推行摩托车,并未认定被告属于醉酒驾驶。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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