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注册登记便利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成都市工商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自7月15日起对成都市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辖权限进行调整。
调整后,成都市工商局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自愿原则,可选择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份有限公司,但经市工商局委托登记管理的除外;市工商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受市工商局委托,负责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所管辖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省工商局授权和指定登记的其他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公告明确,将原已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10月31日前按区域分批下放至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公司下放后,其原已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分公司于今年10月31日前按区域分批下放至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自今年7月15日起,成都市工商局按照调整后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办理公司登记,凡不属于市工商局登记管辖权限范围的公司,市工商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其设立登记或迁入登记,已经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且登记机关为市工商局的,可调整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登记机关,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属于下放范围的内资公司(分公司),应在今年底前及时到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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