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艳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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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逃债
借钱不还的“套路”大家都没少见,但你见过这样的逃债方式吗?自己“一贫如洗”、无钱可还,而子女却一夜之间“腰缠万贯”。遇到这种情况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起父母将财产转移到子女身上规避对外欠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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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算 借钱出去有利息
◆案情回放:王勇与姚利是夫妻,2006年,二人创办了申达投资公司,其中王勇持股70%,姚利持股30%。2012年8月,王勇经营的申达公司遇到了资金危机。无奈之下,王勇突然想到在生意往来中认识的朋友贺明,此人也开了一家公司,因业务往来与王勇有些交集。于是王勇立刻开车到了贺明的公司。王勇向贺明开口借1000万,并承诺每月利息3分,且用自己公司股权做担保。在王勇的劝说下,贺明心想,每月3分,一年光是利息就有360万,如果借三年,单是利息基本上就把本金给回本了,这种生意还是可以考虑的,而且不是还有公司股权做担保吗,这个买卖应该是不会亏。
两天后,贺明与王勇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勇因公司项目投资需要,向贺明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共计二年;月利率3%,按年支付利息360万元,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及支付第二年的利息即1360万元;王勇将自己申达公司20%的股权抵押给贺明作为担保,如果王勇逾期30日仍未还款,则须将申达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贺明。如果事后王勇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的利息,王勇能否以第一年所支付的利息为360万元,高于法律规定的年息24%即240万元为由,主张抵扣多支付的120万元用以冲抵本金?出借人贺明能否以王勇未还借款为名,要求王勇将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用以抵偿借款?
◆案件解读:利息,也是一种债。在我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将利息进行“三段论”司法保护:第一段是,24%以内的利息,叫法定之债,这种债可以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予以保护;第二段是,超过24%到36%的利息,叫自然之债,法律仅对其提供有限的保护,已经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尚未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第三段是,超过36%的利息,也叫无效之债,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中,借款人王勇第一年已经支付的36%即360万元利息,属于利息三段论中的第二段,法律仅提供有限的保护,由于已经支付完毕,法院不会支持王勇要求多支付利息用以冲抵借款本金的诉求。至于贺明能否以王勇未还借款为名,要求王勇将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用以抵偿借款,要看王勇和贺明是否就股权出质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因为对于股权而言,一般用作担保的形式主要是股权质押。根据《物权法》规定: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贺明和王勇关于股权的约定其实是对债务的担保,但一直并未办理任何法定的登记手续,不构成股权的担保,贺明没有依据要求王勇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抵偿债务。
2
慌了 借出去的钱收不回
◆案情回放:合同签订后,贺明向王勇转账支付了1000万元,一年后,王勇也按时向贺明支付了360万元的利息。但就在第二年借款快到期前,也就是2014年8月23日,贺明却突然收到了来自王勇的《还款计划书》,王勇称投资项目失败,自己投进去的钱也严重亏损,请求贺明再同意将第二年利息分期支付,同时借款延期至2015年8月23日,王勇的申达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
贺明收到这份《还款计划书后》坐不住了,心想,王勇这家伙明显是赖账故意拖延时间,便再次找到了王勇。一年时间很快过去了,王勇还钱的事儿依然没有着落。贺明终于忍不住了,将王勇、姚利及他们两人开的申达投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如果贺明要起诉,是否有时限要求?超出期限的后果是什么?
◆案件解读:任何人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救济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否则,会丧失打赢官司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我国的诉讼时效有特殊诉讼时效和普通诉讼时效两种,且诉讼时效都可以中断,重新计算时效的起始时间。其中,特殊诉讼时效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特殊权利受损,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如保管财物丢失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等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
普通诉讼时效指的是除特殊规定外其他民事权利受损时统一适用的2年诉讼时效,但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变更为3年。本案中贺明的债权属于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情形,2015年8月23日到期后应当于2017年8月22日前诉讼,如果王勇在此期间有归还欠款的行为,则重新计算2年时效,如果2年的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时还未届满,则因为时效跨越了2017年10月1日,那么该诉讼时效的时间自动延长至3年。
3
荒唐 10套商铺写在儿子名下
◆案情回放:2010年6月,王勇与姚利在其儿子年满13周岁时,计划以儿子的名义购买市区某商业广场的商铺。两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8月2日,姚利作为儿子王云的委托代理人一口气买下了共计10套商铺,并在2013年6月4日将这10套商铺办理在了儿子王云的名下,为了逃避可能遇到的债务问题。王勇和姚利以儿子名义购买下10套商铺后,将部分商铺用作了公司的经营。
王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化解经营危机向朋友贺明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最终无力偿还贺明的借款,本息共计1300多万元,后贺明发现了王、姚二人以儿子名义购买商铺的事实,向法院申请执行该10套商铺。法院审理后,将王云名下的10套商铺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置。本案中,10套商铺登记在儿子王云名下,为何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用于抵偿父母的欠债?如果购买商铺时王云已经成年,那他所购买的商铺,是否还会被法院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而被纳入父母的债务中被拍卖执行?
◆案件解读:本案中,王勇、姚利夫妇以儿子王云名义签订商铺购买合同时,王云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年后,王勇与贺明签订借款合同,再过一年,王云16岁时,王勇、姚利将10套商铺登记在王云名下,从购买商铺的时间和登记产权的时间,可以看出,儿子王云一直处于未成年状态,且王勇、姚利尚未归还贺明借款。更重要的是,虽然该10套商铺登记在王云名下,在形式上王云享有该10套商铺的所有权,但该10套商铺并非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因而王云取得10套商铺所有权实际上有损出借人贺明的利益,以上证据均符合了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条件,由此处置变卖归还父母的欠款具有法律上和证据上的依据。
而王、姚夫妻为儿子王云购买商铺时王云已经成年的话,则情况可能完全相反。按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如果王云购买商铺时已经成年,由于他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法院认定王云名下的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则较为困难。总之,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与父母的欠债偿还没有关系,除非通过诉讼或提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应当归还父母欠债,这时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才会被拍卖偿债。
(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本文由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治大讲堂》供稿)
法律小知识
签订经济合同需谨慎
为规避责任,将财产转移到自己未成年子女身上,最终却没逃出法律的法网。今天的案例再次警醒大家,欠债还钱,勿存侥幸,守法守信,方能心安理得。诉讼和执行,都是老百姓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在这里也给大家两点建议:
第一点是,要守法守信用,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勿要心存侥幸,以为可以钻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同时,在签订有关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有关内容,考量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第二点是,在法院的审判阶段和后续的执行阶段,法律均赋予了我们每一个人维权的途径,且越来越完善,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越来越加快,我们要相信法律的正义力量。(汪钰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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