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能否加上子女赡养老人的支出部分呢?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针对专项扣除、起征点等社会关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我建议把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军提出,当年实行“一胎”政策的家庭已开始面临养老问题,应把“一胎”子女养老所需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陈斯喜委员提出,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应实行定期调整,比如三年调整一次或五年调整一次。而是否应该考虑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的问题,在审议中同样被提及。彭勃委员提出,除了实际个人所得,还应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数情况。如果在这方面予以考虑,会更合理一些。
张平委员对稿酬所得如何纳税提出相应建议。他表示,稿酬所得,以前的税率是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税率已实行多年。这次草案,稿酬所得最高可以适用45%税率,不少作家认为不太合理。建议对年收入不超过百万或50万的作家仍采取以前的税率。对年收入超过百万或者超过50万的作家进行特别的表述和界定,比如一部作品或者一个作家年收入超过百万或者50万按综合所得税率征税。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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