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美赢了官司,却笑不出来,原因就出在被法院拍卖的房产上。她表示,位于青羊区的该房产属于学区房,对应入学树德中学,面积大约在108平方米左右。虽然她拿到了赔付款,但现在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已上涨。2018年6月14日,记者在某二手房网站查询后发现,该小区同等面积的房产现在卖价在180万-230万元区间,远高于当时的拍卖价95万余元。
保险官司还没打完,自己的房子就被拍卖了,要不是保险公司的拒赔,自己的房子又怎么会沦落到被拍卖的地步?在王胜美看来,保险公司就应当负担起因卖房子而丧失的房屋升值收益。王胜美的诉求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吗?保险公司的拒赔和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是否有直接的关系呢?
保险公司
房屋被司法拍卖与保险公司之间
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失是由法律确定,房屋涨价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王胜美与杨斌之间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关系,而王胜美起诉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纠纷,二者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在侵权纠纷中,王胜美是基于法律规定向杨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物流公司签署的是车险合同,与王胜美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保险公司还向记者解释,此案涉及的是责任保险,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物流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王胜美与杨斌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就是说被保险人无责,实际也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没有承担责任,保险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保险赔付的条件当时是无法达成的。从程序上讲,王胜美也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与杨斌的侵权纠纷诉讼,王胜美的房屋被司法拍卖,是基于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所谓的损失,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并不当然会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家友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雇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雇主与雇员间的雇佣关系,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无论雇主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均并不能免除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并无关联。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培文认为,本案是非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王胜美的房屋被实际受害人杨斌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存在责任,但房价上涨并不是完全可预见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仅造成王胜美需提前向杨斌支付41万余元的赔偿,并不当然会导致王胜美的房屋被强制执行。且杨斌与王胜美的二审判决在2016年2月就已生效,而王胜美在2017年1月才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王胜美自身也存在不及时止损的过错。王胜美诉保险公司的起诉中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8万元,法院也只支持了8.8万元的诉讼请求,而保险公司实际支付了王胜美的全部直接财产损失即41万余元。王胜美若要追究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是极为困难的。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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