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着妻子,先后向他人借款16.6万元。离婚后,妻子突然“背锅”,债主找上门来,将曾是夫妻的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这笔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法院最终判定,该债务是丈夫石某的个人债务,与前妻无关,前妻无需共同还款。
2015年9月,石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按照每月3%的利息支付给李某。石某为此写下借条一张,“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车需要资金,特向李某借款10万元”。之后,石某又陆续以手头紧张、家人生病等理由向李某借款6.6万元,合计16.6万元。
然而,拿到钱后,石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无奈之下,李某将石某以及借款时与石某存在夫妻关系的郑某一起告到法院,向法庭提交了借条、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石某和郑某两人共同偿还欠款16.6万元及利息。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石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而他的前妻郑某则对于这笔“飞来横债”并不认可。郑某说,自己和石某于2013年结婚,2017年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离婚。不仅如此,对于这笔债务,自己之前也并不知情,是李某妻子打来电话时,才知道前夫借款一事。
除此之外,郑某还表示,借款已经超过家庭生活开销,并且自己的账户没有这笔资金往来的情况,借条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字。基于以上的情况,她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武侯法院认为,在石某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明确了借条是“个人借条”,借款是“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该债务是“个人债务”。此外,借条上没有郑某的签字,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据此,案涉借款债务应当认定为石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武侯法院判决,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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