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昨(18)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6月,龙泉驿警方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万某的作坊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罂粟310克和香料颗粒、卤水等。卤水、香料颗粒中分别检查出罂粟碱、那可丁、帝巴因成分。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人万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管其所掺入的原料或多或少,都对人体存在着一定伤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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