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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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卖房救公公 丈夫却在监狱中
小张因交通肇事罪在监狱服刑,妻子小程独自照料年幼女儿和年迈公婆,生活十分拮据。不料,公公得了脑溢血,需要马上手术,小程无奈,准备卖房筹钱给公公治病。但在卖房中她被告知,房子是她与牢狱中的丈夫所共有,出售也需要丈夫亲自出面或者有他的公证委托书。一面丈夫身处监牢,久等无果;一面公公生命垂危,这可难坏了小程……
丈夫在服刑
妻子不能独自处理房产
●案情回放:
小张是成都某公司的一个普通职员,长期业务应酬,他逐渐养成了酒驾的陋习。一次应酬过后,在他驾车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三死四伤,小张因此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为了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同时给丈夫减轻刑罚,身为妻子的小程变卖了家里值钱的财产,将所得钱款连同家里所有积蓄一并赔偿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小程及家人的努力下,小张被法院处以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小张入狱后,小程独自照料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公婆,生活过得十分拮据。
丈夫入狱没过过久,不幸再次降临到这个家庭中。小程的公公因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往医院。
医生:“你公公得了脑溢血,需要马上手术,请赶紧筹钱。”
这个惊人的噩耗给本就风雨飘摇的家庭再来一击。小程无奈之下只得向狱中的丈夫小张求助。
小张:“要是不得行就只有把我们的房子卖了,救老汉要紧呀。说到底都怪我,看我把好好的家给毁得……”小张悔恨交加。
小程没有责怪丈夫的意思,探完丈夫后,她便着手卖房的事。由于小程要价不高,房子很快被人相中。小程就同买家一起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谁料房管局办证工作人员告知小程,这套房是她和丈夫共有的,出售也需要其丈夫亲自出面或者有他的公证委托书。
大家可能都为案件中这个家庭的遭遇感到惋惜,但是惋惜之余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小程为什么无权单独处分她与丈夫共有的房产?
法律解读:这是由我国《物权法》对共有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婚姻法对夫妻间一般家事代理的权限所决定的。《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过共有人的同意。而同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共有人共同处分。因小程与小张是夫妻关系,他们之间存在一般家事代理权。当处分的财产是普通的生活用品时,如锅碗瓢盆等,当然不需要小张出面,小程有代理权,当处分的是房产、汽车等重大夫妻共有财产时,小程就没有相应的代理权了,此时需要小程与小张夫妻两人来共同处分。
即便在服刑
办理公证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案情回放:
听了公证员的话,小程赶紧又到监狱找丈夫签署卖房的委托书,事情似乎进展得很顺利。拿到丈夫签署好的委托书及所有证明材料小程立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小程:“公证员,我要办理委托公证,这是一些资料。”
没想到公证员回答说:“办理委托公证需由委托人亲自申请。
这把小程急坏了:“我丈夫现在还在服刑,他本人怎么亲自来申请啊?我急着把房子卖了来救我公公,你们给想想办法吧。”
小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公证员。
公证员还是说:“按规定,你丈夫的委托公证还是得由你丈夫亲自申请,不过由于你丈夫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我们可以到监狱去办理。这需要你和我们事先与监狱方面进行沟通,取得监狱方面的批准。”
于是,小程先与监狱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由于没有这样的先例,监狱负责人开始十分犹豫。公证员也反复与其进行沟通,都被其以该监狱的《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中无相关规定为由而拒绝。
一边是病榻上生命垂危而亟待抢救的公公,一边是几番受阻的监狱委托公证,小程面对这两难的境地几近崩溃。公证处考虑到小程的特殊情况,决定以公证处的名义给监狱方面发出法律意见书。在该意见书情与法的撼动下,监狱方面终于同意了小程的申请。一个月后,小程成功取得了丈夫的委托公证书,拿到委托公证书的第二天,她便完成了房产的交易。及时救治公公,为公公赢得了生的机会。
我们知道这个案件当中小张正在服刑,没有办法自由外出,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小程作为妻子为什么不能代丈夫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而非得由丈夫亲自申请?
法律解读: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由于小张申办的是委托公证,不在可以代办的范围内,必须由小张亲自申请。
服刑人员
为什么会遇到障碍
●案情回放:
通过小张的案例,我们看到服刑人员在办理公证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
法律解读:服刑人员是整个社会的小众,而且是被边缘化的小众,我们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很少去细致安排他们的权利,更多的是给他们附加义务。如案件中监狱的《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就未提及服刑人员因生活所需或因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处分房产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时监狱应该给予怎样的配合;我们之前提到的服刑人员处分房产一般需要满足的条件中有很多是难以确定的。既然监狱没法确定服刑人员能否处分其房产,就无法判断是否应当给予配合;对犯有不同罪行的服刑人员来说,他们会见的权利有别。如果属于不能会见或暂停会见的,公证就无法进行。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存在这么多的障碍,那公证为什么还会选择参与这类财产的处分?这是因为,公证是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公证作为政府治理的补充部分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公证即公信,经公证的委托书相当于公证施加给委托人对外的一种信任,特别是在服刑人员暂时失信于社会时,这种公证树立的信任就尤为重要。服刑人员的入狱会使一个家庭生活发生质的变化,家庭收入的急剧减少,社会的歧视以及心理的压力。像本案中小张的妻子、父母和女儿在小张入狱后生活发生了急剧变化,当父亲疾病需要变卖房产时,买卖房又遭遇困境,卖房不成的话想必小张无法安心改造,小张的家庭在恶化后也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得到改善,如任这种情况发展将不利于社会治理。而公证正好为这片空白治理区域提供了补充。公证通过参与这类财产的处分,使狱内的服刑人员及狱外的家属生活得到合理或者更优的安排,更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服刑人员的财产权益
也有保障
●案情回放:
上面的案例是一个比较正面的例子,公证后房子卖了,老人家也得救了。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发生卖房后妻子卷款跑了等这种使服刑人员永久丧失财产权的情形怎么办,公证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财产权益?
法律解读:首先,公证在审查服刑人员是否符合我们刚刚谈到的条件时还会一并审查服刑人员委托处分房产的原因的。为还债?为家庭成员的教育、生活、医疗还是其他?由此可以审查服刑人员的真实意愿及今后售房款可能的走向,进而判断售房款是否安全。
其次,公证会详细告知委托处分财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重点告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发生风险时其权利主张因其人身自由受限而产生的不便和种种障碍。
第三,审查受托人与其的亲疏关系及受托人的可信任度。相当于为服刑人员售房后取得的钱款找到最值得信任的托管人。
第四,直接在委托中明确将房款打到二次交易的账户,如本案中医院的账户。或者由公证处对房款办理提存,并对房款的支取进行监督。
法律小知识
服刑期间
处分房产有条件
《宪法》和《物权法》都保护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任何人在非经法律程序前不能被剥夺财产权利,而财产权利当然的包括处分权。服刑人员受到限制的是人身自由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的。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服刑人员所犯罪行与该房产无关,不存在销赃的情况;其次,该房产必须是服刑人员合法取得的;第三,服刑人员必须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第四,该处分行为不能逃避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第五,服刑人员被并处财产刑罚的,该刑罚应当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在售房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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