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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夫妻还? 法院判:妻子不用还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8-01-30 06:04   https://www.yybnet.net/

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昨(29)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于1月18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程某一人偿还原告本金44万元及利息,其妻李某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据悉,该案系龙泉驿区法院首次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2015年9月至11月,本案原告万某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程某转款53万元。后程某归还了9万元借款。2017年1月10日,程某向万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万某现金肆拾肆万元整……2017年5月30日前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程某仍未还款,万某遂将程某与其妻李某告上法庭。

根据1月18日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释,承办法官当庭向原告及代理律师进行释明,要求原告方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程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据此随驳回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程某一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李明军表示,虽然借款发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出借款项及书写借条均出自程某一人之手,借款金额高达53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是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际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该项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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