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新监管办法清晰界定交存范围兼顾公平和效率 从2月1号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将正式实施了。与此前运行了13年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相比,195号令特别强调的便捷高效到底如何体现?维修资金的安全监管又如何实现?为此,记者专访了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为成都市民答疑解惑。
更便捷/
交存等日常业务下放区(市)县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它关系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如何才能实现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的安全便捷,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金”的作用,服务业主们安居乐业呢?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制度必不可少。
据了解,195号令对市区两级职责做了明确的划分,要求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我们要到后子门的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交存、信息变更啊各种业务,进一趟城还是有点不方便。”高新区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杨女士谈到自己的切身体会。今后这样的困扰将不复存在。参与195号令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政实施后,成都各个区(市)县的维修资金业务都可在房屋所属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让信息多跑路、市民少跑腿。
同时,195号令除明确市、区(市)县两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资金交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外,还明确了相关市级部门及街办(乡镇)的职责,包括对于由政府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规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应当定期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等。
更清晰/
存量房转移登记及部分非住宅不再交存
按照195号令,自2018年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据记者了解,195号令对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以及既有商业类非住宅,又兼含其他类型非住宅的建筑区划,应参照195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商业类非住宅是指: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非住宅。非住宅的具体用途,应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这就意味着除商业类非住宅参照建立维修资金外,不再要求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类型非住宅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更安全/
监管“加码” 引入第三方监督、开启联合惩戒
通过简化流程、
权责下放,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加便捷高效了,但这会不会带来维修资金监管安全的漏洞呢?别担心,195号令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对监管更加严格了。
在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方面,195号令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一是将成都市于2014年开始推行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制度予以固化,在此基础上引入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有效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和施工质量等问题;二是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将使用全流程置于业主监督之下,在相应环节强制要求进行公示,确保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三是准确界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管理部门等各自职责,压实各方责任。
具体来看,195号令分门别类地明确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未按规定交存资金且逾期不改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且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金额10万元。
另外,“195号令将成都市自2014年开始推行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制度予以了固化”。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专家组成员廖晓丽律师介绍,正常使用3万元及以上需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按照应急使用预案和管理公约授权使用、不经业主表决的应急使用情况,进行零起点施行工程造价审核。同时,195号令也明确要求第三方监督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而所有的第三方监督服务都是免费的,不会加重业主负担。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赵雅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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