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下旬,成都某公司负责人梁先生来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份行为过程及事实的证据保全公证。
据梁先生介绍,其公司于去年6月份和某出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出租方位于成都市内某处房屋1-5层,租赁期限为16年。到了房屋交付之日,由于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梁先生的公司也因此无法完成装修消防报验手续,并开展正常的经营行为。其公司也因此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梁先生公司多次致函出租方,要求对方及时解决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的问题,并明确提出在出租方未解决好出租房屋无消防验收合格事宜前,公司将暂缓支付按《租赁合同》约定应付出租方的租金。
10月底,出租方将梁先生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某法院,要求解除房产租赁合同。梁先生公司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房屋清空,并希望尽早将房屋交还出租方以节省租赁费用。随后,双方进行了房屋交接,但出租方却没有签字确认。11月下旬,双方又约定再次进行交接。为证明自己公司积极主动地办理交接手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先生专门找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对双方交接行为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了解梁先生的诉求后,公证员按法律程序对双方交接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刻录光盘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普法小贴士: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定的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
本期主讲公证员:曾林刚,成都公证处证据保全部副部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业务范围包括国内民事、经济等公证,擅长办理国内民事等公证事项。
联系电话:13228125832。成都公证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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