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4个月,没有买社保及签合同,还扣了一个月的工资不发。”市民吴先生日前通过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反映,他自去年9月到今年1月在金堂一家修理厂工作,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成都市人社局提示,市民今后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向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社保缴纳将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醒你,遇到以下这六种情况,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以在试用期为由
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单位让员工承诺
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违法的,不合理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用最低工资作为
缴保基数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以没转档案为由
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以不签合同为由
不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需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员工可以提供这些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现金支付
取代社保缴纳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根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且不得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
(闫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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