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并注册某平台网站,只需填写身份证号、校名以及辅导员电话,即可轻松借到几千元现金。这样看似轻松简单专门针对高校学生的借款平台,往往打着“零首付、零利息”的噱头,借款人一旦涉足,便会深陷其中很难自拔……近年来,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猛发展,作为新发领域的“校园贷”由于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更是野蛮生长。高利贷、欺诈诱导以及涉黑的强行逼债,已引发社会对“校园贷”的高度关注。
几千元本金,利息数万 大二女生因“校园贷”自杀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华夏学院一名大二女生熊某因“校园贷”而自杀身亡,再次将“校园贷”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据该女生父亲熊先生回忆,早在今年2月,熊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的外地号码,称其女在外有欠款。跟女儿沟通后,熊先生才知道,该女生去年在网络平台贷了几千块钱。随后因为高额利息使这笔欠款越滚越多,女儿便从其他平台又借了几笔钱填补,不料越陷越深。2月到4月,熊先生先后替女儿还了4万多元,但催债信息仍源源不断,而且越来越过分,甚至有人开始发女儿的半身裸照。熊先生劝女儿赶紧报警,但是女儿却偷偷辍学到泉州打工赚钱。可在泉州只待了两天,女儿就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熊先生收到的短信显示,该女生至少卷入5个“校园贷”。女儿死后,熊先生在泉州仍接到从北京、江苏、天津、厦门打来的9次催款电话,并且还有电话打到他妻子手机上。据熊某的辅导员老师介绍,熊某之前在做代购方面的微商,因为亏了钱而介入“校园贷”,最终越陷越深、直至走上不归路。
零首付零利息是噱头
背后隐藏高额利息陷阱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对全国252所高校近5万大学生进行了调查,并撰写了《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调查显示,在弥补资金短缺时,有8.77%的大学生会使用贷款获取资金,其中网络贷款将近一半。大学生金融服务成了近年来P2P金融发展最迅猛的产品类别之一。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校园贷产品大致分为三类: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直接提供现金提现;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零首付、零利息”往往是这些平台的噱头。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些所谓的“低息”经不起推敲,审核程序、条款明细等方面存在不少漏洞。此外,这些平台还会隐瞒或模糊实际资费标准、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等,直到真正签约借钱或产生逾期后,借款人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按照某平台规定,借款利息为10%,但要给借款平台2000元的押金,而且还要收取1500元的中介费,相当于如果贷款1万元,到手只有6500元。此外,平台还设置了高额的逾期管理费,从逾期第一天开始计收罚息和逾期管理费。以24%年化利率计收罚息,基础逾期管理费按照截至当日未偿还本金、利息与罚息之和×0.1%/天收取。因此,借款平台通过各种名目收取的费用使借款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宣传利率,从几千元的借款滚至数十万的案例也就屡见不鲜了,借款平台则成为高利贷的温床。
打击不良“校园贷”
多部门联合发声
不良“校园贷”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等,已触及法律底线。为打击不良“校园贷”,早在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教育部门、银监局、高校党委,加强不良网络借贷监督整治力度,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上当受骗。其中,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日前,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通知,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通知规定,校园贷平台对在校学生借款人,单次借款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借款本金。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法律小贴士
“校园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校园贷”实际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从目前校园贷衍生的案例中,大体涉及的法律问题为高利贷和裸贷衍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校园贷涉及的高利贷法律问题
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核其借款利息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即年利率是否超出24%。如果超出,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足36%的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不可要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利息。“校园贷”约定的利息可能超过了每年36%,对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二)校园贷(特别是裸贷)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针对上述女大学生以“裸条”抵押作为放款条件的“裸贷”,其裸照在一些QQ、论坛、贴吧上被公开叫卖,该类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侮辱罪。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校园贷平台涉及的法律问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规定了自然人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其目的是为了控制p2p平台的业务风险。但如果平台违反监管规定,对大量往来的资金进行汇集形成资金池的,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如果网络平台明知放款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与放贷人有共谋的,则可以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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