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毕业季日益临近,不少面临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开始努力投递简历、找寻饭碗,作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真假的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就业,切忌因求职心切而上当受骗,落入形形色色的就业陷阱当中。
一、以工作为诱饵,骗取求职者财物。
案例: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丁,在某招聘网上发布了求职信息,不久就接到成都某公司的录取电子邮件。但需要经过公司统一的入职前培训,培训费用300元,希望小丁能够尽快将培训费用打至公司账户,公司好统一安排这批新人进行培训。小丁求职心切,稍微犹豫了一下就将款项打到该公司账户,随后该公司就彻底失联了。
法律小贴士: 凡是通过简单的接触就同意求职者到公司工作,并要求求职者支付培训费、押金、服装费、报名费等等各种名义费用,往往就是看中了求职者的“财”而非求职者的“才”。国家早在1995年就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 求职毕业生就要勇敢的说‘不\’。”遭遇到此类诈骗后,毕业生不能认为金额不大就自认倒霉,要主动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可能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同时避免更多的求职者上当受骗。
二、利用试用期的幌子,窃取你的劳动成果。
案例:2014年4月,毕业生王某到某服装厂工作,与该厂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28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900元。2014年7月1日,该厂以王某工作表现不好为由与王某协商延长试用期,王某不同意,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支持了王某主张的仲裁申请。
法律小贴士:1、《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两年期, 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显然是违法的。2、试用期工资不能仅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劳动合同法》 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服装厂与王某约定试用期工资1900元, 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每月2240元), 属违法。
三、让求职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逃避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 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机电专业学生张某2014年3月到某4S店工作,该用人单位让张某写下了“本人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的声明,试图逃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2014年12月,张某与部门主管发生矛盾,离开该公司。2015年1月,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4S店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小贴士:劳动者“自愿”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真的能就此免责吗?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就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声明自己放弃, 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张某曾写过放弃与该4S店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但是该声明因违法而无效,该企业应当从2014年4月起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南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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