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包括成都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启动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以简单理解为,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从《通知》中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部分,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在适用人群上,被保险人被规定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这意味着投保人可“带病投保”。中国保险学会理事吴海波对此表示,“‘带病投保\’是管理办法中,对以往健康险的最大突破之一。”
哪些健康险产品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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