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天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委员们围绕电影准入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电影人才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审议。多位委员建议,对于演艺人员违法犯罪的,应限制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应予以禁止。对于影视拍摄机构破坏环境、损坏文物的行为,应明确其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选演员不能只看“名气”
任茂东委员说,近年来,有个别演艺人员吸毒、酒后驾车、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超生、赌博,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素质,为观众提供正能量。
任茂东建议,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维护行业形象,引导从业人员自律,拿出具体的措施,营造良好的从业氛围,让演艺人员切实担负起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例如,要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尤其是一些“主旋律”的影片,要坚决禁止他们参演,以保证影片的严肃性和积极的社会影响。
任茂东说,影片的导演和摄制方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风尚的责任,选演员不能只看所谓的名气,还要看是什么名气,名气怎么来的,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刘政奎委员表示,现在一些影星和演艺人员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对观众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负面导向,对这些人员从事电影产业和参与制作的电影发行,应该作出限制,建议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增加此内容。
应规范拍摄行为 避免破坏环境
孙宝树委员说,近年来,各种电影拍摄活动增多,因电影拍摄造成的环境破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据报道,2004年,一剧组在九寨沟森林公园拍摄时,破坏神仙池钙化堤、珍珠滩植被;2005年,一剧组在神农架用水泥浇筑布景,使原有地貌无法再复原;2006年,一剧组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天池进行拍摄时,对当地自然景观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虽然各相关法规对于环境及文物保护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电影拍摄行为与一般性旅游、参观行为的区别,建议制定专门的行业行为准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对此,李安东委员建议称,草案第18条第2款,“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摄制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建议在这款文字的最后增加一句话,“如有损害,应予赔偿。”他说,过去有过电影摄制组对环境和文物造成损害的情况,损害后有的不赔偿,拍屁股走人,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赔偿责任。
应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
关于电影审查,草案中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草案还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对此,傅莹委员说,草案对审查方式和评审过程作出规定,是这部法律比较关键的内容,社会关注度较高。“我们需要有审查制度,但应该合理透明,规则和规矩比较清楚。”她建议有关表述可以更加清晰具体,希望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吸纳各方面专家参与,促进电影水平、思想深度的提升。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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