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行政认定材料,不能当然作为刑事证据直接采信。”在昨天举行的2015年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的发言,引起了在场法律界人士的共鸣。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直接被作为审判证据使用,也因此造成了刑事证据裁判规则一定程度的尴尬。对此,罗国良表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不能将上述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证据直接采信,而是要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裁判规则进行审查,该鉴定的应走司法鉴定程序,从而确认行政证明文书的刑事证据效力。
2012年11月2日,詹先生驾驶的厢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并造成摩托车司机受伤、摩托车乘客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6日,交警认定詹先生驾驶的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事发一年多后,詹先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并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詹先生B2驾照被吊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刑事案件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定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健称,认定司机承担主次责任的依据几乎都是凭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有违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在昨天举行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研讨会上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类行政认定材料实际上只是加盖了行政公章的证明材料,而不是证据,更不具有当然的刑事证据证明力。
律师蒋健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确认书,目前用行政确认标准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代替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法律界公认的司法欠缺。
对此,罗国良表示,从案件本质上看,只要上述行政证明材料涉及到案件事实问题,涉及到专业问题,按照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就应该通过专业的刑事司法鉴定,形成司法鉴定文书,作为鉴定意见出示,然后经过质证从而确定其证明力。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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