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在回复某媒体书面采访时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消息一经披露,业界震动,争议不断。
一些消费者受此鼓励,选择了以司法途径来挑战“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最新的消息称,3月19日下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审结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开瓶费30元”。此外,法院也以被告收取原告包间费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为由,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包间费50元。
不少媒体为成都这起个案贴上了“全国首例开瓶费案”或“全国首例包间费案”等标签。事实上,类似的案件早在2001年就发生过多起,且多以消费者胜诉告终。但有意思的是,消费者打赢了“开瓶费”官司,却并未引来群起效仿。市场上,“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酒店仍比比皆是。据19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记者暗访的13家酒店中只有一家明示可自带酒水。个案和法律条文都吓不倒“霸王条款”,恐怕并不在执法太软,而更在于“禁止自带酒水”在以餐饮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酒店中也有其合理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旗帜鲜明地反对“霸王条款”没错,但“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可视为消法上所称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值得讨论的,因为消法本身并未作出这样的规定。
我们理当承认,餐饮是服务行业,它的产品是服务,而不仅仅是那几道菜。酒店明示“严禁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正是为了向消费者宣示它的服务价值。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严禁自带酒水”,大可以一走了之,酒店又不能强迫某位消费者消费。
正因为法律反对商家向消费者“强卖”某项服务,法律也反对消费者向商家强买某项服务。只要酒店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了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权,餐饮服务中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包间费”就不应视为“违法”,司法更不应过度介入这种由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合同。
若一定要通过司法的方式强行对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说“不”,并封杀酒店的“开瓶费”和“包间费”,那也只会导致一个结果:酒店大幅提高菜价。相应的一个问题是,由酒店单方定价的菜品价格,是否也要认定为“霸王条款”?其实我们消费者都知,嫌贵,用脚投票就好了,用不着去麻烦司法。当然,若消费者掉进了由酒店设置的强制消费陷阱,那又另当别论。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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