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金堂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国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蒋国友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经营一家腌卤店。2015年12月左右,蒋国友开始购买罂粟壳陆续加入自己调制的卤汁中,用以卤制猪头肉、猪拱嘴、鸭胗、牛肉等卤制品,经“加工”后的卤制品主要进行零售和供应给从事坝坝宴经营者。2016年4月21日,金堂县公安局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蒋国友生产的卤制品、卤汁等进行抽样送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样的卤汁、卤猪拱嘴、卤鸭胗、卤猪头、卤牛肉5个样品检验出非食品原料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经庭审,蒋国友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对其做出有罪判决。
本案检察官提醒:罂粟属于法律禁止加入食品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将罂粟加入食物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食品安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经营者应遵纪守法,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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