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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5年4月14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对你公司作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工商金堂处字【2015】2号)。你公司在公告送达生效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正),两项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小写100000.00元正)。
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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