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建房各方当事人在事前应签订合同,以避免法律纠纷
□本报记者 刘佳
记者1月15日从金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为一位名叫李某亮的农民工维权,为其争取到61233.53元赔偿金。
这事的来龙去脉,还得从2013年5月说起。
帮人盖房摔伤
哪个赔
王某义、刘某燕夫妻是金堂县栖贤乡向前村人,家里原有厨房是土坯房,使用多年已经四处裂缝成了危房,极不安全,需要改建为砖混石棉瓦房屋。农村居民建房,一般就找几个会泥水、砌砖、抹灰、盖瓦的人做了就行,只要修建的房屋不漏雨、不裂缝就好。于是夫妻俩就四处请人帮忙找建房的人。
范某宽是金堂县赵镇石子岭村人,以前在建筑公司里修建过高楼大厦,懂一些建筑,在当地经常组织一帮非专业农民帮人修建房屋,在四邻八舍小有点修房名气。于是范某便通过他人介绍,给王某义、刘某燕盖房。
2013年5月11日,范某宽与王某义、刘某燕达成口头协议:工期,2013年5月11日9时起至2013年6月20日完工。修建面积,50.15㎡,单 价 285元/㎡ , 总 额14292.75元。建筑材料质量采取“谁购进谁负责”的原则,修建期间一切质量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2013年5月18日,李某亮应李某文之邀,到范某宽承包的修房工地务工。2013年5月20日,李某亮刚来该工地务工的第三天,在房顶盖瓦时,脚踩滑,从房顶上摔下至地面时致左脚受伤。当即送往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7月1日出院。花去治疗费37360.96元。2013年11月8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参照《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受伤后,李某亮多次找范某宽协商处理自己受伤的事情,但范某宽不认为自己有责任,说是李某亮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李某亮又去找房东王某义给说法。王某义以修房全包给了范某宽,一切责任都该由范某宽承担为由,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
承建人和房东
都应担责
2013年11月13日,李某亮带上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治疗病历、出院证、伤残等级鉴定书、李某文的证明来金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其申请。
承办人员陈先发受指派后,认真审查了基本材料。因为李某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工作证,如何证明其就是在范某宽承包的王某义建房工地务工?法律援助中心围绕这一难点展开艰难的取证工作。在证据基本调查、收集齐全后,法律援助中心于2013年12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堂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因为通知不到被告人范某宽,只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开庭传票。
公告期满的2014年5月29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义的委托代理律师提出:李某亮的伤残不应依照工伤评残,而应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标准评残。经过法院释明后,出庭当事人同意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2014年8月4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亮为十级伤残。
金堂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亮对自己受伤应该负一定责任,承建人范某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房东王某义也该承担责任。法院认定李某亮受伤各项损失合计79041.91元。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做出判决:被告范某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 赔 偿 原 告 李 某 亮55329.34元;被告王某义、刘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亮5904.19元;驳回原告李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编后
农村建房是大事,农民朋友应当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承建。如何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何明确各方义务责任?如何保障各方权益?对于这些问题,事前都要认真考虑。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俊义建议,农村建房各方当事人,应当寻求乡村现有的法律顾问的帮助,签订必要的合同,以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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