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成检宣 记者 任鸿)近日,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县首例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顾国学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顾国学先后6次从自称是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刘清飞处以每盒5.5元的价格,购得假冒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贝参平喘胶囊”6000盒。之后,顾国学通过上海某快运公司发货,以每盒8.8元的价格批发给多个零售药店予以销售。经鉴定,该药品未获得有关批准,所含成分与规定标准成分不符,没有治疗功效,属假药。顾国学在批发药品时,未提供相关销售凭证,且在产品价格远低于同类药品价格的情况下购买、销售,属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行为。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此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生产或者售卖假药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国学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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