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实践中——
“6月,我将参加高考,我会继续努力!”近日,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曾因故意伤人而涉罪的中学生唐逸(化名)的来信。信中,唐逸写满了对未来生活的憧憬。
唐逸是幸运的,受益于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那场因口角引发的刑事案件后,这名未成年人没有受到刑罚,他的犯罪记录也被封存。顺利转入新学校继续学习的他,成绩一跃到班上前三名。
“‘犯罪记录封存\’正是为了抹去孩子身上‘犯罪人\’的烙印,让他上学、就业不受歧视,不因一时迷糊毁了终生。”4月16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说。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和相关规定,要真正落实好这项制度还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 任鸿 李寰
司法层面
犯罪记录能否“封严”?
立法要求封存机关和依法查询机关单位有保密义务,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硬性要求,留下“漏洞”
家住乐至县的女孩梁丽(化名)上高三时犯罪,被判缓刑。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梁丽顺利考入大学,对她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司法所负责。司法矫正员多次要求梁丽上课期间到司法所接受矫正,但碍于不好请假,梁丽耽误了2次。司法所计划请学校帮助矫正,受到检察院的阻止。
“学校、老师、同学都不知道梁丽曾犯罪,若司法所请学校帮教,就泄露了她的犯罪记录,不利于改造。”乐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苑梅说,为保护梁丽隐私,乐至司法局收回矫正工作,只在假期对她开展矫正。“在任何一个环节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都可能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名存实亡。”张晓勇说,目前,立法要求封存机关和依法查询机关单位有保密义务,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硬性要求,这成为一个“漏洞”。“《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对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这意味着立法给‘有关部门\’留了一条缝。”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汇认为,如果不加以有效管束,这条“缝”将有扩大的可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难以“封严”。
制度层面
泄密后能否有效补救?
当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遭泄露时,应赋予涉罪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名誉权
为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得更严实,近日,省检察院出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依法查询被封存犯罪记录的,需报检察长决定。另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提供查询,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但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存在“泄密”潜在风险,而未规定“泄密”之后的救济途径,成为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一大障碍。“针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法律应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救济途径。”张晓勇建议,当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遭泄露时,应赋予涉罪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名誉权。“立法还应对依法可查询被封存记录的‘有关部门\’作细化规定,将之明确在更小、更合适的范围内。”李文汇建议,若是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遇到就业、参军或参加一些资质考试,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可能导致犯罪记录“曝光”。法律应对出具无罪证明作出“硬性规定”,明确哪些情况可以出具无罪证明,以便尽快建立起部门间的配合机制,完善相关查询技术手段。
社会层面
对涉罪者能否更大包容?
犯罪记录并非“一封了之”,关键是要消除社会的不当歧视,为迷失的孩子扫清前行障碍
张晓勇介绍,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时,立法界曾经出现不同的声音。有人提议,应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让“污点”永远消失,但这个提议最终未被采纳。
我国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等都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相关职业,因此,涉罪未成年人在从事这些职业时将受到限制。“这些岗位对道德水平要求更高,作出限制也无可厚非。”李文汇说。
在立法不能为涉罪未成年人扫清所有障碍时,社会对他们应该如何作为?张晓勇认为,“封存”或是“消灭”都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在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在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后,检察机关应对涉罪未成年人展开调查,了解其家庭结构、曾经的表现等,分析犯罪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挽救措施,让孩子尽快融入社会。“孩子犯罪的原因很多,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其本身就可能是个‘受害者\’。”李文汇认为,犯罪记录并非“一封了之”,关键是要消除社会的不当歧视,为迷失的孩子扫清前行的障碍。这考验着社会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包容和善意。
新闻推荐
本报讯省委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在全省各地激起热潮。近日,成德绵三地各区市县纷纷发力,将主题教育活动与自身工作重点相结合,争当“中国梦”四川篇章中...
金堂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金堂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