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保护涉罪未成年权益提出新要求
本报讯 (记者 任鸿)2012年12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机关对接修改后刑诉法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对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保护涉罪未成年权益的新要求,成都检察机关建立起“合适成年人名录”,并出台了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羁押审查办法、圆桌审判实施办法等,为新法落地作铺垫。
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要求讯问或审判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应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通知涉罪未成年人的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等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目前成都市近70%的涉罪未成年都是外来人员,很难通知到法定代理人。为此,成都市检察院联系共青团成都市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借助其已有的志愿者等资源,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名录”。今后,有需要时,可从该名录中抽取。成都市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处负责人徐小平说,法定代理人不在场时,其他合适成年人便成了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可监督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
另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应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为此,金堂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分局会签了《金堂县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不得将依法封存的犯罪记录录入对社会公开的任何系统和档案中,在为当事人填写档案或出具升学、就业等证明文件时,也应填写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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