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对再婚夫妇,共同生活10年后,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离婚数月后,前妻蒋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分割416坛窖酒等财产。昨(1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认定其中412坛窖酒系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张某补偿前妻蒋某137万余元。
一对再婚男女 婚后闹起矛盾
现年48岁的蒋某,系简阳市人。2007年,她与南充男子张某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张某一直在经营酒业。婚后两人因性格等原因, 闹起了离婚。2015年4月17日,二人对他们经营的酒厂所储存的地下窖酒进行了统计评估,并制作了《窖酒统计评估表》,载明地下窖酒416坛, 总共原始重量折为57度共计93683.59公斤, 评估价值为2686145.36元。后双方一致认为其中有4坛酒是张某的婚前財产, 合计当时评估价值为30184.74元。后经蒋某申请,法院对上述416坛窖酒予以查封, 并责令由张某保管。
后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蒋某向顺庆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房屋和车辆等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
2017年7月13日, 蒋某再次向顺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存放于酒厂内的416坛窖酒、散装酒、展厅酒及酒厂增修和改造增值部分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 酒厂系本人婚前财产,2015年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蒋某无婚前财产,本人有婚前财产,双方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已远远高于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价值。
四百余坛窖酒 女方分得三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诉称婚后对酒厂增修和改造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未举证证明装修改造的范围,又未证明装修改造的具体价值,法院对蒋某主张的增值部分不予处理。对于蒋某主张存放于酒厂内的散装酒、展厅酒及原料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蒋某主张的专利权所产生的财产收益,由于蒋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被告共同统计评估的416坛窖酒, 其中2002年下窖的4坛酒属于张某婚前财产, 当时评估价值为30184.74元,不应纳入本案分割, 法院最终确定其余412坛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白酒行业价格上浮, 张某认为按照每年上浮20%计算窖酒现价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信。按照2015年《窖酒 统 计 评 估 表 》 窖 酒 总 价 值 为2686145.336元,扣减张某婚前4坛窖酒价值30184.74元, 故本案予以分割的412坛窖 酒 在 2015 年 4 月 17 日 评 估 价 值 为2655960.60元,折合现价为4589499.92元。本案中, 被告张某对酒厂及窖酒的酿造在与原告蒋某结婚前就投入了较大的精力, 在婚后酒厂也主要由被告张某经营管理, 考虑到蒋某对酒厂经营的投入相对较少,且对家庭的付出和照顾因素,法院认为对原、被告分割涉案412坛窖酒价值的比例按3∶7划分为宜, 即原告分得1376849.98元,被告分得3212649.94元。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412坛窖酒归张某所有,由张某支付蒋某相应的财产补偿费1376849.98元。
律师说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本案中,因被告对窖酒的贡献较大,故法院没有均等分割, 而是按3比7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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