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在我国,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也经常发生,近日,南京站猥亵女童事件,再一次掀起了社会对于猥亵儿童等行为的高度关注。以下根据南京站猥亵女童事件内容,结合相关案件判决,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简要分析。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解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规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进一步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例如,2017年四川省简阳市徐某猥亵儿童一案,被告人就是在送儿子去上学时,在教室里对6岁的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了猥亵儿童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最后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南京站猥亵女童发生在南京南站的候车室,亦属于公共场合,成立加重情节。
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人员实施猥亵的应从严惩处。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较弱,面对具有特殊职责,如老师、医生或者共同生活的家人的侵害行为更是很难进行自我保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广东省广州市李某猥亵儿童一案中,李某即以继父的身份,趁妻子不在家时对继女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后鉴于其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后续报道,南京站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的男子为其哥哥,女童是嫌疑人父母的养女,双方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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