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食药监食生罚催〔2017〕8-01号
简阳市丽水源饮用水厂: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简食药监食生罚决[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59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9400元(大写:伍万玖仟肆佰圆整)。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简阳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缴清应缴罚没款。逾期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电话(13808001074)联系,你单位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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