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过程及结果:安岳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对消费者蒋女士的投诉问题进行了登记;经初步了解,发现经营者涉嫌传销违法行为,安岳县消委会及时与工商部门经检机构联系,并以〔2016〕安消委字第08 号转办函,依法进入诉转案程序;同时,积极参与工商部门召开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意见,配合工商执法机构对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专程赶赴湖南生产厂家调查取证。
经调查,证实经销商施某是驻简阳市安化黑茶片区代理商,通过发展安岳县分销商采取消费者相互推荐,以返利率为销售额40%的高额返利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安化黑茶,并在推荐过程中虚假宣传配方黑茶功效,诱导消费者大量购买陷入消费陷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在事实面前,承认了销售安化配方黑茶的销售模式存在一定问题,当事人组建的安化黑茶“四川安岳团队虎狼之师”团队,以“安化黑茶电子商务”为名对外宣传发展下级成员,以团队互助模式销售安化配方黑茶,并以下级成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级成员的业绩奖励,其行为涉嫌传销;同时,在宣传上夸大产品功效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结果,消委会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约谈,协调退款事宜。依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有关规定,经安岳县消委会多次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最终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退回剩余安化配方黑茶给经销商,由生产厂方退回21位消费者购货款共计23万元。
对经营者涉嫌传销的违法行为,安岳县工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据《禁止传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传销行为。”第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2016年3月28日,安岳县工商局以安工商处字〔2016〕第102号处罚决定书,对组织者施某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125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另外5名参与传销行为的当事人也分别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消费者蒋某因身体原因购买黑茶用于自己消费,其权益应受《消法》的保护;经营者经营黑茶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向消费者蒋某等人销售黑茶时进行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发现经营者涉嫌传销违法行为,消委会按诉转案程序,移交给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经营者的销售模式涉嫌传销,违反了《禁止传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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