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简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四川乐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实施检查,查实该公司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取得现金,未在账簿上反映销售收入,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0.37万元的违法事实。
据悉,简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追缴少缴的增值税0.37万元,加收滞纳金0.36万元,并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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